【上訴駁回】涉擲鐵罐出馬路阻街罪成 廚師判囚55天上訴駁回即時服刑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2/04/22 14:3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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廚師涉擲鐵罐出馬路阻街判囚55天,今於高院被駁回上訴。資料圖片

現年32歲廚師涉於2019年11月中早上,在西灣河將銀色鐵罐拋擲出馬路,被警員當場追截及制服,早前經審訊被裁定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成,判囚55天。廚師准保釋候上訴,高院法官今(22日)頒下判詞,駁回定罪及刑期上訴申請,須即時服刑。

事發於2019年11月11日早上,警員於西灣河筲箕灣道近太安樓一帶作掃蕩行動,並於附近清除路障。其間警長看見上訴人鄭鉦達(32歲)站在行人路上將1個銀色鐵罐擲出馬路,遂展開追截,最終制服上訴人。上訴一方質疑原審裁判官錯誤裁定呈堂新聞片段與警長之證供吻合,即鐵罐由上訴人擲出之說法,以及未有充分考慮警長證供矛盾之處。

法官於判詞中指出,從新聞片段看到被擲出的鐵罐只有1個,警長證供顯示他是親眼看到上訴人擲出的,其證供亦獲裁判官接納。法官指上訴人究竟是站在海寧街的東面或是西面擲出鐵罐,只屬枝節上的分歧,不足以影響最終的裁決。

法官續指雖然新聞片段沒有看到鐵罐是如何被擲出,但片段顯示事發過程異常迅速,正如裁判官於裁決時中指,警長看到的是上訴人所作的一連串舉動。法官指出,證人在作供過程中描述動作時,一般不會提及細微的情節,亦不會如運動評述員在電視上評述運動般,將動作配以慢動作或定格重播分析,故認為上訴一方就這些微細差別作出的挑剔,是不切實際,而指其他的所謂證供上矛盾,同樣地也是「雞蛋裡挑骨頭」,實乏善足陳。

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已充分考慮證供上不同的爭議點,不認為裁判官犯上任何錯誤,故駁回定罪上訴申請。至於刑期方面,法官認為裁判官基於上訴人沒有刑事紀錄,給予10%的扣減,已屬寬大處理,刑期上訴亦被駁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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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